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3执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从荣、邹旭与刘胜洪民间借贷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荣,邹旭,刘胜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533-1号申请执行人:张从荣(系邹久辉之母),女,汉族,生于1937年8月15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邹旭(系邹久辉之女),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刘胜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从荣、邹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