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4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万永洪与骆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洪,骆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2007号原告:万永洪,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被告:骆燕燕,女,199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学,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以开物流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7月底前还清,但该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经查,2015年2月1日,骆燕燕与吴云贵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底还清。还款期限过后,骆燕燕、吴云贵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偿还借款。经本院调解,原告同意由吴云贵一人偿还借款10万元,偿还期限为2015年10月20日前。期限过后,吴云贵未偿还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吴云贵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终结。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骆燕燕偿还2015年2月1日的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吴云贵、骆燕燕与原告之间的借贷纠纷,该纠纷已经本院处理且裁判文书已生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原告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永洪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佳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云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