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白永利与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利,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利,男,1954年11月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包福山,经理。本院在执行白永利与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永利欠款2121856.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内2201执4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钰鑫花园1-10-107-27号门市(地上面积:27平方米,地下室面积:67.5平方米);位于乌兰浩特市钰鑫国际商住楼A座1-901室房屋(面积:112.54平方米,地号:3-11-73-33)、A座1-1102室房屋(面积:91.51平方米,地号:3-11-73-38)、A座1-1202室房屋(面积:91.51平方米,地号:3-11-73-40)、A座1-1301室房屋(面积:112.54平方米,地号:3-11-73-41)、A座1-1302室房屋(面积:91.51平方米,地号:3-11-73-42)、A座1-1401室房屋(面积:112.54平方米,地号:3-11-73-4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兴安盟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以下房屋:1、位于乌兰浩特市钰鑫花园1-10-107-27号门市(地上面积:27平方米,地下室面积:67.5平方米);位于乌兰浩特市钰鑫国际商住楼的下列房屋:2、A座1-901室房屋(面积:112.54平方米,地号:3-11-73-33);3、A座1-1102室房屋(面积:91.51平方米,地号:3-11-73-38);4、A座1-1202室房屋(面积:91.51平方米,地号:3-11-73-40);5、、A座1-1301室房屋(面积:112.54平方米,地号:3-11-73-41);6、A座1-1302室房屋(面积:91.51平方米,地号:3-11-73-42);7、A座1-1401室房屋(面积:112.54平方米,地号:3-11-73-4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