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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世云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木子塘村民小组第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云,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木子塘村民小组第六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452号申请执行人:彭世云,男。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木子塘村民小组第六小组。负责人:彭秧生,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世云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木子塘村民小组第六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朱家村木子塘村民小组第六小组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