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跃平与边香改、郝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平,边香改,郝志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3民初368号原告:王跃平,女,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边香改,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郝志坚,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王跃平诉被告边香改、郝志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香改、郝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跃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边香改与郝志坚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做生意多次在我处借钱共计6万元,2014年6月17日边香改亲笔写下借据。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边香改、郝志坚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边香改、郝志坚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7日被告边香改多次向原告王跃平借款共计6万元,并为原告写下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王跃平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借款人:边香改日期:2014年6月17日利息1.5分三月结息900*3=2700元”。原告提出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已给付利息至2014年12月。本院认为:被告边香改向原告王跃平借款合计6万元并写下借据,事实清楚。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被告边香改、郝志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二被告催要,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应予偿还。利息应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至履行完毕之日。综上所述,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应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被告边香改、郝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边香改、郝志坚偿还原告王跃平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边香改、郝志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计水审判员 董晓春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