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行审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岭市鼎兴轴承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鼎兴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97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温岭市鼎兴轴承厂,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水澄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妙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1)第4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作出温土资罚(2011)第47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退还在泽国镇水澄村地方非法占用754.75㎡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地方非法占用754.75㎡的土地上建造的一层结顶铁皮棚厂房、水泥地面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8868元(已履行)。该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部履行。2016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2项。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1-2项,并提供上述处罚决定确定的强制执行标的当前情况。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土资罚[2011]第474号行政处罚决定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