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郑亚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亚鑫,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亚鑫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伟、时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亚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郑亚鑫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无忧网吧盗窃5个因特尔i3型CPU、5个金士顿牌4G内存条。经价格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5500元。2、2016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郑亚鑫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超群网吧盗窃金士顿牌8G内存条12个、因特尔i54590型CPU11个。经价格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6810元。3、2015年8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郑亚鑫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天地源网吧盗窃5个因特尔i5型CPU、5个金士顿牌8G内存条。经价格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7850元。4、2015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郑亚鑫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星空时代网吧盗窃11个因特尔i3型CPU、22个金士顿牌4G内存条。经价格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0元。5、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郑亚鑫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天生网吧盗窃11个因特尔i5型CPU、11个金士顿牌8G内存条。经价格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7270元。6、2015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郑亚鑫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祥龙网吧盗窃1个因特尔i3型CPU、1个金士顿牌8G内存条、1块技嘉牌B85主板。经价格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综上,被告人郑亚鑫合计盗窃金额为人民币59730元。案发后,巴林左旗公安局将被告人郑亚鑫盗窃超群网吧的内存条12个、i5型CPU11个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嘉华网吧电脑配置清单、收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手机一部、CPU一个、内存条九个、螺丝刀一把、身份证三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亚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亚鑫在二0一三年和二0一四年两次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亚鑫到案后对部分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在庭审中对其余部分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并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亚鑫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亚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黄佳磊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昕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