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依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依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977号罪犯依拉,女,1984年6月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原住缅甸国勐平开发区七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拉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赵四妹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216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依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依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依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依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3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