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秋与禹亮、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禹亮,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708号原告李秋,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亮,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南段嘉瑞名苑北侧。信用代码411700000052309.法定代表人禹满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诉被告禹亮、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亮、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秋要求撤回对被告禹亮、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撤回对被告禹亮、驻马店市宏冠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秋承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