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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丽华与郭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03民初1746号原告:杜某某,女,住新疆奎屯市。被告:郭某某,男,住新疆奎屯市。原告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刘涛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