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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何青、齐巧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何青,齐巧霞,李金广,王广振,王增广,耿英毫,王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349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何青,男。被执行人齐巧霞,女,系被告王何青之妻。被执行人李金广,男。被执行人王广振,男。被执行人王增广,男。被执行人耿英毫,男。被执行人王振明,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何青、齐巧霞、李金广、王广振、王增广、耿英豪、王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何青、齐巧霞、李金广、王广振、王增广、耿英豪、王振明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23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