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董继红、宋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红,宋华明,李维玲,董继红,宋华明,李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董继红,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宋华明,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被执行人:李维玲,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继红与被执行人宋华明、李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8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