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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魏荣芬与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856号原告:魏荣芬,女,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磁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3一层。法定代表人:黄继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劲柏,天津劲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荣芬与被告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魏荣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荣芬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荣芬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被告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