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贾钧凯与吕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钧凯,吕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621号申请人贾钧凯,男,汉族。被执行人吕游,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03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吕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游在风水沟煤矿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吕游在风水沟煤矿的工资,每月扣留1000.00元,直至扣够16239.00元,此款由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执行裁定书正本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鸿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