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1民初49号原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洛南县城关镇西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6779214854。法定代表人张崇杰,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传锋,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朝阳区风和日丽小区10号楼2单元1层西户。法定代表人王正斌,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樊鑫审判员 贾颖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