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基层与陈景杰、南海小汽车出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基层,陈景杰,南海小汽车出租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黄基层,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执行人陈景杰,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南海小汽车出租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基层与被执行人陈景杰、南海小汽车出租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