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保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XX文,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保字28号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盐店口办事处新村西街*号。法定代表人:扈建国,董事长。被申请人:XX文,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新湖南路42号5号楼4单元4层406号。身份证号:370728197412160036被申请人:刘洋,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住新湖南路42号5号楼4单元4层406号。申请人德州华元商贸储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文、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文、刘洋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