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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瑞娇与李天宝、李永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娇,李天宝,李永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4978号原告:王瑞娇,女,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宝,男,1965年4月23日,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永新,男,1988年10月15日,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王瑞娇与被告李天宝、李永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131)?)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