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窦有芝、朱林刚因朱林刚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云刑申118号窦有芝、朱林刚:你们因原审被告人朱林刚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丽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量刑过重;朱林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朱林刚持刀捅刺他人致受害人杨x死亡,受害人雀x、李xx重伤,受害人李x、杨xx受轻微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你们申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朱林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理由。经查,朱林刚明知可能发生纠纷而准备作案工具,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不属防卫过当,该理由不能成立。你们还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涉嫌寻衅滋事,量刑过重的理由。一审法院鉴于被害一方有重大过错,已对朱林刚予以从轻处罚。你们提出被害人涉嫌寻衅滋事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朱林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