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抗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明昌、李天敏等与罗明昌、王艳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明昌,王艳芬,李天敏,东莞市东岳实业有限公司,魏景新,李小薇,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东莞市东岳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抗159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罗明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李天敏,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艳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一审被告:东莞市东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明昌。一审被告:魏景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一审被告:李小薇,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一审第三人:东莞市东岳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北王路护安围路段。法定代表人:刘发坤。申诉人罗明昌因与被申诉人李天敏、二审上诉人王艳芬、一审被告东莞市东岳实业有限公司、魏景新、李小薇及一审第三人东莞市东岳实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复查(2015)440000000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定挺审判员 何曲伟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惠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