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陕西省石泉县秦峰水泥有限公司与严建平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石泉县秦峰水泥有限公司,严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秦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强,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朝霞,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严建平,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石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石泉县秦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建平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建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执20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出现或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金述林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