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长春群达国安汽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第三人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吉林省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考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群达国安汽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蔡考群,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吉林省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3行初40号原告长春群达国安汽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工业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丽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吉林省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四平路422号。法定代表人杨爱武,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明思,该单位法规科科长。第三人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创业路1355号。法定代表人蔡考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宝龙一路9号群达工业园区B栋一楼。法定代表人蔡考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省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滨,该单位总裁。第三人蔡考群,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吉布镇坂田村六项12号。委托代理人黄宁,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宇,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群达国安汽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第三人长春一汽四环力达冲压制品有限公司、群达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吉林省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考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群达国安汽车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景波审 判 员 李红岩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