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义栋与被执行人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栋,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义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柳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义栋与被执行人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义栋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伟偿还借款244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10,公告费300,共计710元;但被执行人柳伟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柳伟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25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