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2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义栋与被执行人柳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栋,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义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柳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义栋与被执行人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义栋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伟偿还借款244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10,公告费300,共计710元;但被执行人柳伟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柳伟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25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