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内黄县绿能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许志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内黄县绿能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许志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飞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县绿能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晓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恩,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许志欢。上诉人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绿能林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许志欢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黄县巢艺阔达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3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