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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初0306民初2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第修与隆文武,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第修,隆文武,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初0306民初21206号原告许第修,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宁县。被告隆文武,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张婷,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