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初0306民初21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第修与隆文武,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第修,隆文武,张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初0306民初21206号原告许第修,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新宁县。被告隆文武,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张婷,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