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涂红颜与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红颜,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502号原告涂红颜,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申寅哲,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南57号。组织机构代码:17180868-8。法定代表人王德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红颜诉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红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涂红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涂红颜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武杰人民陪审员 李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小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