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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岳宪、钱岩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庞岳宪,钱岩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4200号原告: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仕。被告:庞岳宪,男,1966年5月16日生,浙江省天台县人。被告:钱岩清,男,1957年1月2日生,浙江省天台县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庞岳宪、钱岩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庞岳宪、钱岩清名下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陈继仕名下的×××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仕达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二被告庞岳宪、钱岩清名下所有的价值31万元的财产。依法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陈继仕名下的牌号为×××小型越野车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双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