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泰兴市东方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桥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泰兴市东方花园业主委员会,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桥,徐海东,陆学君,廉文鑫,顾卫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兴市东方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东方花园32号。负责人:洪桂平,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成,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陵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元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海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学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廉文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顾卫康。再审申请人泰兴市东方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方花园业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四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元桥、徐海东、陆学君、廉文鑫、顾卫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认为,东方花园业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汤茂仁代理审判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