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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向吉伟诉盛世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吉伟,盛世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2247号原告:向吉伟,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被告:盛世元,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三红,高台县宣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太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吉伟诉与被告盛世元、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吉伟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吉伟撤回对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