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孙宪贵与庞三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贵,庞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655号原告孙宪贵,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庞三生,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贵与被告庞三生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宪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宪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荟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