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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457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陕0823民初1281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人冯某某租赁费121万元,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原告冯某某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所拖欠租赁费51万元,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86150元,被执行人高某某支付申请人冯某某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所拖欠租赁费70万元每日百万之五违约金127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18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77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457号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买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