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爱与江西夏氏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江西夏氏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551号原告:许爱,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小凯。地址:赣州市商会大厦16F。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诉被告江西夏氏春秋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爱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爱承担。审判员 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