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杨某、刘某、张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潘某,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潘某,男,汉族,现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人潘某、杨某、刘某、张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潘某、杨某、刘某、张某、潘某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潘某所有的朗逸牌汽车一辆。限被执行人潘某五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或将查封的车辆交付本院执行。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红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