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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正祥、顾娥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正祥,顾娥梅,顾明亮,王海云,顾明高,王春林,顾兴洪,张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被执行人张正祥。被执行人顾娥梅。被执行人顾明亮。被执行人王海云。被执行人顾明高。被执行人王春林。被执行人顾兴洪。被执行人张正凤。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正祥、顾娥梅、顾明亮、王海云、顾明高、王春林、顾兴洪、张正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正祥、顾娥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6256.78元,利息60658.78元,合计1066915.56元,并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张正祥、顾娥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代理费15000元;被执行人顾明亮、王海云、顾明高、王春林、顾兴洪、张正凤对被执行人张正祥、顾娥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53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2808元,由被执行人张正祥、顾娥梅、顾明亮、王海云、顾明高、王春林、顾兴洪、张正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予以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将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剑代理审判员  张 博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