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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2民初428号

陈筱敏与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筱敏,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2民初428号原告陈筱敏,女,1982年3月19日生,汉族,荥经县人,住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姜锦萍,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泰安里营门口路88号1-1幢8层1号。法定代表人汤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筱敏诉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荥经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的工程款158337.58元,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X路X号X幢3单元X楼X号的住宅(房产证号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XX号)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荥经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的工程款158337.5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兰燕秋

审 判 员  易泽能

人民陪审员  董事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