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汪慧颖与缪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慧颖,缪其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汪慧颖,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XX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其春,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其满,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汪慧颖与缪其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缪其满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汪慧颖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缪其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缪其满银行存款人民币57131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