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海臣与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臣,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255号原告赵海臣,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缪璐明,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忠。地址;卫辉市建设路。委托代理人王秋民、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海臣诉被告卫辉市亚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成勇审判员 介百慧陪审员 原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