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守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0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守富,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捕前住泰来县。因涉嫌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期间被羁押在泰来县看守所,同年6月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经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守富盗窃一案,由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6日以七桃检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守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守富与被害人刘某为同乡关系,2016年4月29日张守富从齐齐哈尔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刘某家中。2016年4月30日17时许,张守富与刘某在外吃饭喝酒时,张守富向刘某借钱,刘某拒绝给张守富并告诉了张守富自己的银行卡密码。2016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张守富在桃山区桃西小学附近平方刘某家里,趁刘某外出之际,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遂将刘某放在南卧室东北侧的衣柜上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盗走,张守富打乘出粗车来到桃山区七台河市农村信用社银海网点,因其不懂业务,其在出租车司机的帮助下,利用从刘某处得知的银行卡密码,在ATM机自助提款机上操作盗窃该银行卡内5500元人民币,后将偷来的银行卡放回刘某家中南卧室东北侧的衣柜上,赃款均被其挥霍。在张守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6日将张守富用赃款买的TCL电视剧一台返还给被害人刘某,同日张守富儿子张某赔偿了受害人的其余损失。2016年6月1日,泰来县公安局大榆树派出所民警在泰来县和平镇将张守富抓获。为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物品扣押及返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守富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张守富盗窃作案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守富犯盗窃罪,系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守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守富与被害人刘某为同乡关系。2016年4月29日张守富从齐齐哈尔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刘某家中,次日17时许,张守富与刘某在外吃饭喝酒时向刘某借钱,刘某拒绝借钱给张守富,但在喝酒的过程中告诉了张守富自己银行卡的密码。同年5月1日4时许,张守富在桃山区桃西小学附近刘某家中趁其外出之机,将刘某放在南卧室东北侧衣柜上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盗走,张守富乘出粗车来到桃山区七台河市农村信用社银海网点,因其不懂业务,其在他人帮助下,利用从刘某处得知的银行卡密码,在自助提款机上操作盗窃该卡内人民币5500.00元,后将银行卡放回原处并逃离现场。赃款均被其挥霍。同年6月1日,泰来县公安局大榆树派出所民警在泰来县和平镇将张守富抓获,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6日将张守富用赃款购买的TCL电视机一台返还给刘某,同日张守富儿子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其余损失。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守富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物品扣押及返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工作说明;2.被害人刘某陈述;3.被告人张守富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守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守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返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守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始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鹭荻代理审判员 金星锋人民陪审员 张丽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