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英珍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英珍,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股份合作社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特17号申请人吕英珍,女,1944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法定代表人刘志文,村主任。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法定代表人王才,社长。吕英珍、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股份合作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胡光明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吕英珍、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股份合作社称各方于2016年10月27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怀汤民调字[2016]第0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为:1.由东帽湾村委会及东帽湾股份合作社偿还截止到现在的借款利息与罚息共计23322.65元。2.此事为一次性终结,自利息与罚息结清之日起,吕英珍不再就此事与被申请人发生任何争议。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吕英珍、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东帽湾村股份合作社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怀汤民调字[2016]第01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睿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