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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和林与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林,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5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和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法定代表人:杨德彦,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刘和林与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62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并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7月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叁日内履行本院(2016)川162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和林4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本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