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郭燕、李松涛与李玮、郭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李松涛,李玮,郭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3901号原告郭燕,女,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李松涛,男,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李玮,女,1976年11月26日,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郭熠,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郭燕、李松涛诉被告李玮、郭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燕、李松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玮、郭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燕、李松涛诉称,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玮通过原告李松涛向原告郭燕借款10万元,原告郭燕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李玮支付10万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李玮又向原告李松涛借款10万元,李松涛通过银行转款9万元,给付现金1万元,被告李玮向原告李松涛出具借条。现李玮无力偿还。被告郭熠与李玮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郭熠应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二被告承担。被告李玮、郭熠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玮向原告郭燕借款10万元,同日郭燕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向被告李玮转账10万元。2015年10月28日被告李玮向原告李松涛借款10万元,同日,李松涛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卡向被告李玮转账9万元,并支付现金1万元,并由被告李玮向原告李松涛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李松涛二十万元整,被告李玮在借条上签名。被告李玮借款后一直未还。另查明,被告李玮与郭熠于1999年登记结婚,2015年12月4日离婚。以上事实有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借条、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李玮向二原告分别借款10万元,并有银行转账及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二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二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玮、郭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燕和李松涛借款各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玮、郭熠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武晓彬人民陪审员 陈孝慈人民陪审员 尹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