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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茅箭执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唐开社、李前元与施海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开社,李前元,施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茅箭执字第01415号申请执行人唐开社。申请执行人李前元,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垭子居委会上湾里68号(身份证号码420300197304280715)。被执行人施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开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前元、施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