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8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志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志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冯长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欣,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欣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俊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默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