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兰溪市隆翔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市隆翔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隆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方瑜,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清胜塘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生,经理。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40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兰溪市隆翔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日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货款469903.55元、诉讼费2087.5元、执行费694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68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