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华代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代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514号罪犯华代红,女,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代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零二万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31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华代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华代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华代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华代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原判确定的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代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