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兴与夏建新、夏建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896号原告胡兴与被告夏建新、夏建响、胡惠君、永康市杰瑞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力楠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061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兴于2016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建新、夏建响、胡惠君、永康市杰瑞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力楠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兴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