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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周哲与陈强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强,周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0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现住郑州市中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哲,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陈强因与被上诉人周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强、被上诉人周哲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周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仅依据周哲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就认定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错误,实际上涉案房屋根本不是经济适用房,属于没有查明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1.涉案房屋的性质到底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因为该事实对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构成重大影响。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及建设计划均向社会公布,而涉案房屋所处的用地位置并不在经济适用房用地规划及建设计划范围之内,故涉案房屋根本不可能是经济适用房。2.周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而陈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不是“经济适用房”。3.原审法院仅仅依据周哲的陈述及微信记录就认定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过于草率。因为周哲的陈述只是其单方面的主观认为,且有为了讨回所谓“不当得利”而故意为之之嫌;同时微信聊天中所涉及的“经济适用房”是陈强对案外人刘娜的话语的转述,但事实上涉案房屋根本不是经济适用房。二、原审法院认定陈强与周哲之间的纠纷是不当得利纠纷错误,实际上是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得利的核心内容为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陈强与周哲之间的民事活动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居间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陈强为周哲提供居间服务并获得利益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本案周哲起诉陈强纠纷案件的实质是:在居间服务合同履行履行过程中,周哲单方面要求退还所谓的“不当得利”是对居间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周哲辩称,一、陈强收取每个人的好处费肆万元这是事实,而且陈强当时说的肯定是经济适用房,项目名称是: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金河景苑)。1.2013年6、7月份周哲把好处费给陈强时,陈强让户口不是郑州市的回原籍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把无犯罪记录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都交给了陈强,陈强当时说是转户口和让房管局主管经适房的人给办理经适房认购证用。2.陈强第一次让交10万元首付款时周哲等人对这些公司一点都不了解,凭着对陈强的信任陈强让把钱交给了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2013年国庆前后田子付和赵金生这两个人带着现金去交的),而且催的很急。现在河南新领地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公司法人王涛已经被批捕,河南新领地置业公司就是以经适房的名义通过中介和一些像陈强一样的中间人收取大概200多户、每户10万至15万不等的房款。3.后来陈强给周哲说,以后经适房都取消了,趁着最后这个机会让多给陈强找点人,这次把周哲的朋友共计20个人的好处费计78.2万元通过周哲交给了陈强。2014年1月份陈强又通知周哲让其他人交10万元的首付款,这次是让交给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是:郑州德升置业?陶公居经适房项目,当时周哲提出疑问为何换公司了,陈强给周哲解释说两个公司是一回事,到时间给经适房。这样陈强给周哲发了一个叫付建平的人的中国银行的卡号,周哲等人都把钱通过中国银行存到付建平的卡上,然后陈强让周哲等人拿着存款记录去西开发区郑州德升置业的一个临时办公点换成收据。二、陈强给周哲等人承诺2014年动工,2015年交房,在2014年6、7月份周哲发现根本就没有动工的迹象后,遂让陈强退还好处费和首付10万元的款项,陈强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脱,在周哲等人的一再要求下,其中一个叫张钦让的首付款10万元,陈强在2015年4、5月份给退了,张钦让把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据给周哲,陈强把10万元通过交通银行东风路支行转到了周哲妻子王艳艳的交通银行卡上,周哲妻子把德升的收据还给了陈强,后周哲把钱退给了张钦让。在2016年春节陈强给退了一个四万元的好处费,周哲把这个好处费退给魏英杰。三、陈强后来向周哲说,周哲是通过陈强来做这些事,而陈强是通过刘娜办的这些事。陈强中间让刘娜给周哲打电话解释这些事情,说的钱肯定能要回来,一分不少的给周哲等人要回来,具体是周哲把钱给陈强,陈强给她刘娜,刘娜又给别人。刘娜通过各种途径想办法给周哲等人要回来,答应的很好,但是不执行。四、从2014年发现陈强在欺骗周哲等人之后,就把周哲等人的通话记录及微信和谈话记录都录下来,已经将这些资料都递交给了一审法院。在这些录音中陈强自己都承认是经适房和要一分不少的退还给我们周哲等人的钱。周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陈强退还购买经适房好处费742000元,并支至起诉之日付利息30万,其余利息另算;诉讼费用由陈强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强以能弄到经适房指标可以低价买房为由,先后经过周哲之手收取了20个指标的费用共计782000元。周哲、陈强之间因购买经适房问题多次协商,期间多次更换房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2016年1月,陈强退给周哲一个指标的费用4万元。周哲、陈强因发生纠纷,周哲起诉来院,要求解决。诉讼中,该院通知其他购买经适房指标的人员到庭,均表示要求退还够买指标的好处费,并表示认可周哲向陈强主张权利,其不再向陈强单独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周哲、陈强之间买卖经适房指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应属于无效行为,因无效行为取得的利益应予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周哲提交的微信记录、视频资料、电话记录可以印证陈强收取周哲经适房指标好处费782000元的事实,周哲、陈强认可已经退还好处费4万元,故剩余好处费742000元,陈强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应当予以返还。周哲在买卖经适房过程中同样具有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损失应自行负担,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哲好处费742000元;二、驳回周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8元,周哲负担4081元,陈强负担10097元。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陈强提交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影印文件一份作为证据,拟证明本案房屋不是经适房。被上诉人周哲质证认为,该证据不清楚,不是原件。本院认为,该证据为一份影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不予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通过录音资料、微信记录、电话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知上诉人陈强、被上诉人周哲之间的行为是以买卖经适房指标为目的,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依据该目的而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应属于无效行为。综上所述,陈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20元,由上诉人陈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胜利审判员  秦 宇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正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