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华军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军,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谢华祥,钟美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226号原告:王华军,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徐礼田,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河西雷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184170708X。法定代表人:彭佑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南侧中环财富广场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94319741。负责人:沈长庚,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云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谢华祥,男,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第三人:钟美标,男,汉族,1960年1月30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军诉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三人谢华祥、钟美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华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军撤回对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伍雄代理审判员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凤英叶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