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刘焕军、刘桂斌、丁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刘焕军,刘桂斌,丁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0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樊建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光,男,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焕军,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桂斌,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丁垒,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0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焕军、刘桂斌、丁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刘焕军、刘桂斌、丁垒外出。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德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