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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清波、张雅娟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清波,张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杜林,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社清资员。被执行人王清波,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张雅娟,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清波、张雅娟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937.7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2044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